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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時憲政體制比利時於1830年獲得獨立。經過幾次修憲(分別於1970年、1980年、1988-1989年和1993年),比利時發展成一聯邦制的國家。其憲法第一條即是:比利時是由各文化社區與自治行政區所組成的聯邦國家。意指這些機構(聯邦政府、自治行政區和文化社區)在法律上平等並享有以前中央政府才能擁有的權力。比利時又可進一部分為10個省及589個城市和市鎮。聯邦政府聯邦政府擁有幾個重要的權利機構:外交、國防、司法、財政、社會福利、衛生環境及內政等一些重要部門。
文化社區和自治行政區比利時分為三個文化社區:荷語文化社區 (Flemish Community)、法語文化社區 (French Community) 和德語文化社區 (German-speaking Community)。它們的權力限於文化事務以及與人相關的事務(文化、教育、健康和社會援助等)。另又分為三個自治行政區:法蘭德斯區 (Flemish Region包含5個省)、布魯塞爾首都區 (Brussels Capital Region包含19個市鎮)和瓦隆尼亞區 (Walloon Region包含5個省)。它們的權限及於其轄區的相關事務(市鎮和鄉村計畫、環境、住宅、經濟決策、就業及交通等)。 法蘭德斯自治區和荷語社區已合併:只有一個政府和一個議會。而法語文化社區與瓦隆尼亞自治區則各自擁有一個政府和一個議會。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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