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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根簽證

自12月21日起申根二十五國為:比利時、法國、德國、意大利、 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西班牙、奧地利、希臘、丹麥、芬蘭、冰島、挪威、瑞典、愛沙尼亞、捷克共和國、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以及瑞士。申根簽證可在以上國家自由出入並在有效期六個月內最長可停留90天。

    備註:法羅群島及格林蘭之簽證只能在丹麥商務辦事處申請。法國海外屬地之簽證也只能在法國在台協會申請。

該至哪個申根國申請簽證?

  1. 若只進入單一個申根國家,務必到該國申請。
  2. 若需進入多國,則至主要目的國申請(以天數多寡為準)。
  3. 若無主要目的國,則至第一站進入之申根國家之辦事處申請。

短期申根簽證: 基本資料

  1. 表格一份,兩吋白底彩色近照(六個月內)一張,需親自簽名 (請以英文、法文或荷文填寫,簽名與護照相同,各項資料須填寫翔實)。
  2. 行程表(申請者簽名或代辦旅行社蓋公司章)。
  3. 護照正本,影本一份(護照效期需多於申根簽證到期日三個月以上)。
  4. 身份證影本,(無身份證者附戶口名簿)。
  5. 停留比國之目的(商務、旅遊、探親)。
  6. 商務簽證︰比利時公司邀請函(需由比利時傳真或 E-MAIL 至本辦事處),公司保信或個人財力證明書(可由台灣或比利時公司出具)。

    觀光︰需提具財力證明(銀行財力證明),及飯店訂房紀錄(需由比利時傳真至本辦事處)

    探親友簽證︰邀請函 ,及當地市政府公証之生活保證書(包括親友身份證或居留證影本、財力證明)。

  7. 健保卡影本乙份。

    自2010年十月一日起所有申根簽證申請人都必須提供有效且符合規定的醫療保險證明。詳細醫療資訊 insurance
  8. 須親自送件,現場按捺指紋及照相。

注意事項 :
未滿十八歲者需附經父母雙方簽署並經地方法院公證之同意書。並由外交部領務局認證。

除了以上提到的所需文件之外,領務處有權評估並要求申請者出具更多的其他輔佐文件。即使提供上述文件也不能保證一定可核發簽證。

持有申根簽證進入申根第一國時得接受海關檢查,並非持一有效申根簽證即可保證可自由進入無礙。在申根地區任何邊境,外國旅客均有可能被要求出示回程機票及財力証明,信用卡、現金、旅行支票、生活保證書等皆可視為財力証明。

下載表格

簽證申請表、行程表可在 Word 2000-doc (Microsoft Word 2000) 或 PDF,Adobe Acrobat Reader 系統下下載。

簽證申請表

注意:
申請表需列印在一張A4正反兩面紙張上


請於四月五日起用新的申請表 : application form - application form pdf

行程表

Word 2000-doc (需要 Microsoft Word 2000)
PDF (需要 Adobe Acrobat Reader)

簽證費用

2011年12月1日起之新匯率 :

短期簽證 (90天內) = 2520台幣

過境簽證: 2520台幣

開放時間

受理簽證: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1:45
領取簽證:二個工作天,即第三天下午2:00以後於上班時間內皆可領件。

申根國之簽證組於台灣之國定假日及各國之國定假日停止服務,敬請詢問各個辦事處開放時間。

若有相關問題欲詢問,敬請與以下辦事處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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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日期 201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