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根簽證
自12月21日起申根二十四國為:比利時、法國、德國、義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西班牙、奧地利、希臘、丹麥、芬蘭、冰島、挪威、瑞典、愛沙尼亞、捷克共和國、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申根簽證可在以上國家自由出入並在有效期六個月內最長可停留90天。
備註:法羅群島及格林蘭之簽證只能在丹麥商務辦事處申請。法國海外屬地之簽證也只能在法國在台協會申請。 該至哪個申根國申請簽證?
- 若只進入單一個申根國家,務必到該國申請。
- 若需進入多國,則至主要目的國申請(以天數多寡為準)。
- 若無主要目的國,則至第一站進入之申根國家之辦事處申請。
短期申根簽證: 基本資料 - 表格一份,兩吋白底彩色近照(六個月內)兩張,需親自簽名 (請以英文、法文或荷文填寫,簽名與護照相同,各項資料須填寫翔實)。
- 行程表(申請者簽名或代辦旅行社蓋公司章)。
- 護照正本,影本一份(護照效期需多於申根簽證到期日三個月以上)。
- 身份證影本,(無身份證者附戶口名簿)。
- 停留比國之目的(商務、旅遊、探親)。
商務簽證︰申請表中填寫在比國洽商公司之名稱及地址(見申請表格第34項),比利時公司邀請函(需由比利時傳真或
E-MAIL 至本辦事處),及財力證明書(可由台灣或比利時公司出具)。 觀光︰需提具財力證明(銀行財力證明),及飯店訂房紀錄(需由比利時傳真至本辦事處)。 探親友簽證︰申請表中填寫在比國之親友名稱及地址(見申請表格第34項)及比利時親友簽署並經當地市政府公証之生活保證書(包括親友身份證或居留證影本、財力證明)。 - 過境簽證:
目的地國家的有效簽證。
- 健保卡影本乙份。
注意事項 :
未滿十八歲者需附經父母雙方簽署並經地方法院公證之同意書。
除了以上提到的所需文件之外,領務處有權評估並要求申請者出具更多的其他輔佐文件。即使提供上述文件也不能保證一定可核發簽證。
持有申根簽證進入申根第一國時得接受海關檢查,並非持一有效申根簽證即可保證可自由進入無礙。在申根地區任何邊境,外國旅客均有可能被要求出示回程機票及財力証明,信用卡、現金、旅行支票、生活保證書等皆可視為財力証明。
下載表格簽證申請表、行程表可在 Word 2000-doc (Microsoft Word 2000) 或 PDF,Adobe
Acrobat Reader 系統下下載。 簽證申請表 -
Word 2000-doc (需要 Microsoft Word 2000)
行程表 - Word 2000-doc (需要 Microsoft Word 2000)
PDF (需要 Adobe Acrobat
Reader)
簽證費用
2008年4月15日起之新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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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簽證 (90天內) = 3000台幣
過境簽證: 3000台幣
開放時間受理簽證: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1:45
領取簽證:二個工作天,即第三天下午2:00以後於上班時間內皆可領件。
申根國之簽證組於台灣之國定假日及各國之國定假日停止服務,敬請詢問各個辦事處開放時間。 若有相關問題欲詢問,敬請與以下辦事處聯絡: 在台簽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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