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比利時投資 歐聯國家以外之外國人需獲得由國外領務單位核發之暫時居留簽證方可於比利時居留90天以上。
備註: - 暫時居留簽證領務稅為歐元90元,依匯率變動而調整,目前相當於新台幣3960元。文件公証之領務稅依個案不同而收費不同。
- 暫時居留簽證之申請需本人親自送件。
- 收件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卅分。
- 本辦事處備有簽證申請表及體檢表,可逕至本辦事處索取或在本網站下載。
- 體檢需由本辦事處指定的醫生簽署(醫生清單可至本辦事處索取)。
所需文件: - 申請表三份及6個月內白底近照四張。注意事項:三份申請表均需由申請人親自簽名。
- 護照正本及影本乙份,效期至少一年以上。
- 中文戶籍謄本(單獨一人申請可用部分戶籍謄本,若有家人一起申請需附全戶戶籍謄本)加上被公証過的法語、荷蘭語或德語翻譯。語言選擇依居住區域而定。
- 18歲以上者需附被公証過的良民證。
公証指在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証人都可。
- 體檢表;需明確指出申請人無患任何具傳染性或遺傳性之疾病,且健康狀況允許其於比利時工作。
- 比利時經濟部直接通知本辦事處可核發暫時居留簽證之同意。
程序如下:
外國投資者欲於比利時創立公司可至公司所在地之各區外商投資服務局/處送交投資計劃書、母公司資料及派駐人員基本資料(依各區政府需求提供)。
各區政府之投資局/處如對該投資案表示正面意見,則會將該案文件轉呈至經濟部外商投資處,經濟部若核准,將通知比利時境外領務處發予暫時居留簽證。 有八個月效期之暫時居留簽證目的讓外商在比利時從事各項公司設立所需之手續並取得專業證(派駐人員為股東時)或工作許可(職員用)。
若在八個月之內未能完成公司設立程序或無法取得專業證或工作許可,期滿後必須離開比利時。 詳情請洽本辦事處(27151215分機206或204)或比利時促進外商投資主管機關。
抵比後需辦理之手續: 到比利時8天內需到居住地之市政府辦理註冊登記(此指居住地而非工作地之市政府),所需文件依情況而定為護照、在比利時工作的相關文件、及被翻譯且公証過的戶籍謄本。市政府審核通過後,即可核發正式居留證(稱為C.I.R.E.
- certificat d'inscription au registre des étrangers),有效期為5個月到1年,可延期。持此居留證可在申根境內進出並且可向在比利時的非申根國代表處申請他國簽證。在市政府登記後和正式居留證核發前這段工作時間約需3至6個星期。本辦事處核發的暫時居留簽證為單次入境簽證,因此申請者在未完成各項行政手續前將不能離開比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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